關於完善環境經濟政策推動環境保護的建議
发布时间:
2015-03-20
来源:
廣東代表團全國人大代表 黃 琨
隨著我國的經濟快速發展,資源、環境矛盾日益突出。其原因既有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行政監管不到位的原因,更多的是因為我國的生產技術水平在眾多領域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較為落後,資源利用效率低下,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強度居高不下,企業為了確保產品在市場上的價格競爭優勢,更多地實施了環境成本的外部化,使得我國的資源環境壓力日趨加大。根據國家環境保護部以及各省的環境質量公報,我國的水環境普遍受到工業、農業和生活源的污染,除COD、氨氮等傳統污染外,又面臨有機有毒化學物如農藥類污染;大氣環境在傳統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壓力依然重大的情況下,細顆粒物、臭氧等化學污染越來越嚴重,灰霾在全國特別是珠三角、長三角和京津塘地區普遍發生;土壤重金屬污染從工業聚集區向農村擴散,食品重金屬超標嚴重影響了群眾的身體健康。究其原因,一是環境違法行為普遍存在,超標排污和排放總量超標導致水、氣、突然環境的惡化趨勢;二是環境保護監管部門由於人力、物力所限,環境監管不能到位;三是環境保護的法律不健全,導致環境違法成本低廉,使得污染者的經濟成本外部化現象嚴重。
要解決目前環境保護的困境,僅僅依賴於法律和行政手段,不足以在短時間內解決,必須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手段。大力推進以經濟手段為主要形式的環境保護政策,可以從內部激勵污染者運用新技術提升生產力水平、逼迫污染者把環境保護的不經濟性內部化,從而以污染者的自覺行為,減少污染物排放的總量,鼓勵群眾採用低碳環保的生活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環境經濟政策就是根據環境經濟學原理,利用價格、稅收、信貸、投資、微觀刺激和宏觀經濟調節等經濟槓桿,調整或影響有關利益相關者環境行為的一類政策。它可以解決管制政策存在的問題,尤其是效率問題。資源環境經濟政策的發展也是資源環境民主的進步和發展。資源環境經濟政策屬於經濟激勵型的政策,是一種在傳統的指令性政策日益不能滿足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逐漸發展起來的政策。資源環境經濟政策在降低資源和環境保護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減少政府補貼、擴大財政收入以及提高公眾對資源價值的認識、環境保護的意識諸多方面具有行政命令手段所不具備的顯著優點。西方發達國家的實踐表明,運用綜合性的資源環境經濟手段特別是稅制手段,可以提高資源使用效率、促進新的污染控制技術出現、提升生產工藝和清潔技術水平、加大再生資源產品的開發使用,有效地抑制有害於環境的生產和消費行為。
目前我國也實施了一系列環境經濟政策,如:排污收費、污水處理費、垃圾處理費、能源稅等、階梯電水價、禁止向列入“兩高一資”名錄的企業提供信貸、提高列入限制類產業的利率水平和信貸規模、禁止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行為的公司上市和上市公司的再融資等等。也在個別行業和地區試點了:環境損害保險服務,黃標車淘汰補貼、排污權交易等。
雖然我國環境經濟政策試點工作對生態環境問題的解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於市場機制發育不完善,經濟手段並未受到足夠重視,政策的系統性也不強,沒有形成環境經濟政策的合力。與發達國家環境政策體系相比,我國的環境經濟政策發展至少滯後十幾年。目前我國環境經濟政策主要是對政府管制的輔助部分,至今並未形成完整的體系。目前,我國除了排污收費制度相對比較完善外,其餘經濟政策都處於前期研究或試點階段。如在國家有關部門的組織協調下,排污交易、生態補償、綠色信貸、差別價格等開展了一系列有益的嘗試。但是由於相關的經濟政策制定缺乏科學論證和區域統籌考慮,許多激勵性的政策未能發揮有效作用。例如,目前我省的大氣灰霾嚴重,機動車排污已成為灰霾天氣污染物的首要來源之一,個別地方也出台了購置新能源車的價格補貼和高排放車提前報廢的價格補貼,由於補貼標準缺乏吸引力、區域之間又缺乏協調性,導致該政策的作用非常有限。
根據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環境保護形勢的需要,建議我國近期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健全和大力推進環境經濟政策:
1、改革排污收費制度,將排污收費制度改成環境稅,按照產品消耗能源和排污水平,確定從價計收的環境稅,一者可以大幅度減少環境保護部門徵收排污費所花費的大量人力物力,將這些人力物力用於日常環境監管;二者可以通過稅率調整,促進採用新技術生產的企業有更高的利潤空間,從而實現以市場調節淘汰落後產能。
2、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樹立全社會環境有價的理念。通過排污權的有償使用,促使企業為了保持產品價格的競爭能力,減少污染的排放,改革和提升生產水平,促進全社會的清潔生產水平,發展循環經濟,在保護環境的前提,形成社會的新經濟增長點。
3、開展排污權交易,通過排污權交易,使得全社會的污染治理成本最低,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同時通過排污權交易,可以有效地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並使得污染物排放總量逐年下降。
4、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按照主體功能區劃的要求,確定收益者對保護者的適當經濟補償,逐步改變各級政府以唯GDP論英雄的現狀,推動我國經濟從又快又好,轉變為又好有快,提升綜合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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