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中華全國工業商業聯合會科技進步獎工作辦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4-29
来源:
全聯廳發〔2016〕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商聯,各直屬商會:
經全國工商聯主席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原中華全國工業和商業聯合會科學技術獎只保留其中的科技進步獎,取消技術發明獎、科技創新企業家獎和科技創新企業獎。
現將《中華全國工業和商業聯合會科技進步獎工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原《中華全國工業和商業聯合會科學技術獎工作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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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工業和商業聯合會辦公廳
2016年3月3日
中華全國工業和商業聯合會科技進步獎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更好地發揮工商聯在政府管理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方面的助手作用,履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的職能作用,激發廣大民營企業的創新活力,激勵民營企業通過科技創新促轉型升級和結構調整,鼓勵廣大民營企業自主創新的積極性,鼓勵民營企業科技人員的創造性,特制定此辦法。
第二條 中華全國工業和商業聯合會科技進步獎由全國工商聯主辦,負責獎勵工作的總體組織實施;由中華工商時報社協辦,負責獲獎成果的宣傳報導,參與表彰工作,承擔相關費用。
第三條 中華全國工業和商業聯合會科技進步獎適用於在技術創新、科技成果產業化、促進科技進步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民營企業。
第四條 中華全國工業和商業聯合會科技進步獎根據國家科學技術部《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開展,接受國家科學技術部的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中華全國工業和商業聯合會科技進步獎以全國工商聯引導民營企業創新驅動發展科技綜合服務工作為依托,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中華全國工業和商業聯合會科技進步獎每兩年表彰一次。
第七條 中華全國工業和商業聯合會科技進步獎辦公室設在全國工商聯經濟部,負責項目徵集、評審等工作。
第二章 條件與標準
第八條 科技進步獎適用於實施在技術上有重要創新,對行業技術進步有重要推動作用,產生較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項目,包括項目完成單位和完成人。
第九條 授獎項目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在戰略性新興產業掌握核心關鍵技術,在傳統產業通過技術改造提升創新發展能力,較好地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實現了技術集成、工藝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形成了產業的先進技術和名牌產品;
(二)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明顯:經過兩年以上較大規模的實施應用,產生了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實現了技術創新的市場價值或社會價值,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了較大貢獻;
(三)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明顯:轉化程度較高,具有較強的示範、帶動和擴散能力,較好地促進了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升級及產品的更新換代,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行業先進水平,對行業發展具有較大推動作用;
(四)不涉及國防、國家安全領域的秘密。
第十條 獲獎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設計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做出重要貢獻;
(二)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做出重大技術創新;
(三)在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過程中做出創造性貢獻;
(四)在高技術產業化方面做出重要貢獻。
第十一條 授獎項目第一完成單位應當為民營企業。
第十二條 授獎項目完成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製、開發、投產、應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第十三條 科技進步獎設立三個等級: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一等獎完成人數不超過15人,二等獎和三等獎完成人數分別不超過10人。同一項目完成單位和完成人按照貢獻大小排序。
第十四條 授獎標準如下:
(一)一等獎: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技術或產品的先進水平,市場競爭力強,成果轉化程度高,創造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重大作用;
(二)二等獎: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或產品的先進水平,市場競爭力較強,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創造了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較大作用;
(三)三等獎: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一定創新,技術有一定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或產品的較高水平,市場競爭力較強,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創造了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一定作用。
第三章 範圍與產生
第十五條 中華全國工業商業聯合會科技進步獎依托地方工商聯和全國工商聯直屬商會面向社會公開徵集項目。
第十六條 中華全國工業商業聯合會科技進步獎採取推薦與申報相結合的方式,由至少一位項目所在領域專家出具推薦意見,企業自願申報並提交項目材料。
第十七條 中華全國工業商業聯合會科技進步獎項目材料經由專家評審提出建議等級名單。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由長期從事科技研發和科技管理工作,層次高、知識面廣的科研院所、企業、商會專家和科技管理專家等擔任,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秉公辦事;
(二)長期從事研究開發、科技管理、科技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熟悉相關專業國內外現狀、發展方向及市場前景等;
(三)熱心科技獎工作,正確掌握評審標準。
第十九條 評審採取會議評審,評審專家經過討論,以投票方式提出推薦意見,擬授獎名單根據推薦票數確定。
第二十條 評審專家應本著科學、公正、獨立的原則行使評審權力,並對評審結論負責。專家為項目完成單位成員或完成人時應予回避。
第二十一條 第一完成單位在同一年度只能有一個項目獲獎。企業如有剽竊、弄虛作假等行為,已授獎的追回所授獎項,未授獎的三年之內取消獲獎資格。
第二十二條 擬獎勵名單需提請全國工商聯主席辦公會議審定通過。
第四章 公示與結果
第二十三條 科技進步獎接受社會監督,擬獎勵名單等相關信息在全國工商聯網站等媒體進行公示。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項目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布之日起10日內向科技獎辦公室署名書面提出,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逾期且無正當理由或匿名異議的,不予受理。異議者需要保密的,應在異議材料中注明。科技獎辦公室負責對異議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公示無異議的,以全國工商聯名義在全國工商聯網站和中華工商時報發布獎勵名單。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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